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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市養殖場拆遷案例:停水停電逼我拆遷,應當如何維權

江西九江市養殖場拆遷案例:停水停電逼我拆遷,應當如何維權

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人難以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情形是很常見的,曾先生是來自江西省九江市某縣的一名養殖户,當地縣國土資源局以曾先生家庭養殖場佔用基本農田為由,要求其自行拆除,曾先生拒絕拆除便被停水停電。曾先生應當怎樣進行維權呢?

庭審雙方

原告:曾先生

被告:縣國土資源局

案件概述

曾先生為響應黨的號召,早在2012年之前,曾先生一家就開墾荒山,該養殖場修建在開墾的荒山之內。曾先生所開墾的荒山屬於國有土地,縣國土資源局和農貿公司以曾先生家庭養殖場佔用基本農田為由,多次要求其自行拆除,曾先生拒絕拆除便被停水停電。

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告與被告圍繞該案中被告是否有權進行停水停電、其所做出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等爭議焦點進行了舉證質證。進行了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後,法官充分聽取了原被告雙方的辯論意見,宣佈休庭進行合議庭評議,擇日宣判。

案件解讀

停水停電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實際影響,是一種違法行為,《國有土地上房屋補償和徵收條例》第27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停水停電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訴性,訴行政行為違法後,可以請求國家賠償。發生停水停電行為後,當事人要有證據意識,第一時間保留好證據,包括以下內容:什麼時間停的水和電?誰去停的?停了多長時間?造成了哪些損失?

在行政機關實施的停水停電行為被確認違法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對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或者適當賠償,同時積極採取補救措施,將損失減少到最低狀態,切實保障當事人生活之需。

具體到本案中,諮詢者已經合法取得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而且養殖者在荒山開發後,在建設養殖場前,也履行了報批程序,且有營業執照,即便依法拆除,也需要依法依規進行合法拆除,不能以採取斷水斷電等違法手段,逼其自行拆除。一旦發生停水停電行為,應該先行保留證據,然後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確認違法,請求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