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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土地流轉,補償款咋分配?村裏説了算嗎,農民咋領錢?

土地徵收、土地流轉,補償款咋分配?村裏説了算嗎,農民咋領錢?

隨着我國農村城鎮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土地大量被徵收、徵用。土地被盤活了,越來越值錢,被很多人盯上了。徵一畝土地,能領一大筆錢。那咱農民咋領這筆錢,又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

在接待土地徵收法律諮詢時,我們注意到,很多農民朋友最喜歡問這幾個問題:徵地土地補償款到底是怎麼分配的,我們村民能拿到多少補償呢?為什麼上面發的錢總是發到村集體,沒有發到我們自己手裏?

今天,愛土拆遷律師團就廣大農民朋友心中的疑問,做一個詳細具體分析。希望大家認真讀,好好學習,在領取徵地補償款時,不被矇騙。“拒絕村霸,合理補償”。

農民朋友注意,徵地補償款有這幾項,錢不能少領

首先要明確三個概念,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這三項費用合起來稱徵地補償費。那麼這三部分補償款應該由誰獲得呢?

一是青苗費和地上附着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於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

二是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徵收之後,村集體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給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承包,則這部分補償費可以交給村集體。

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土地被徵收後,村集體對其進行了安置,為其安排了工作,這部分費用就應當交給安置該村民的單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選擇不接受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堅持要補償費。

三是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

徵地補償款為什麼被村集體拿了,沒有直接發給農民?

有上述三點而言,可能老百姓最關心的就是土地補償費,為什麼是直接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而不是直接給我本人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另外《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規定: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徵地農户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徵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於被徵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所以,土地補償費是應該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村民議事規定研究落實具體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有全村村民大家協商落實分配方案,比如村集體可以預留多少作為村集體建設,剩餘的補償款進行平均分配等等。

重點提醒:土地補償款的分配還需這兩點!

第一,土地補償費是否分配、怎麼分配也就是分配方式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治權的範疇,由全村村民共同決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於分配方式有異議的,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如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決定土地補償費分配的數額時,決定剝奪某一成員的分配資格,或者讓某些成員分得多、某些成員分得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對此有異議而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比如我們常見的“外嫁女”“上門女婿”等,明明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是村集體確要剝奪你的分配資格,大家對於這種不公平對待時可以起訴維權的。

好了,以上就是愛土拆遷律師團給大家分析的關於農村徵地補償款分配的問題,如有遇到不公平對待的時候一定要及時諮詢律師,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