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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嗎?

一、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嗎?

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嗎?

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養殖場是合法開設的,養殖場被強行拆遷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獲得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補償決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先補償後搬遷】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二、養殖場拆遷賠償計算

首先,農民在承包地上開展種植業、養殖業、畜牧業,是農村土地承包的應有之義。因此,農民因為發展種養業的需要,家裏的附屬設施絕不能與一般的違章建築混同,因為他並沒有改變土地的用途,仍然屬於農業用地。

其次,既然徵收農民的承包地,那麼就要按照相應的補償項目來進行補償。

第一部分:土地補償費=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6<補償倍數<10)。< p="">

利用土地開展養殖業和種植業的產值差異是很大的。比如同樣一畝土地,如果按照種小麥,可能一年的產值就是1000元,而如果是這一目的建了養雞場來養雞,那麼肯能年產值就是幾十萬元。

第二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一般按照市場價格來進行補償。

地上附着物補償包括相關廠房、養殖設施、養殖工具、相關的附屬設施、包括用電用水和環評的處理設施了,都屬於補償範圍,而且是不可移動的補償範圍。

第三部分:結合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年限來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有些地方是按照每頭豬補償200來算,這種按照每頭豬、每隻雞多少錢來賠償的方式方法是不科學的。

我們都清楚養豬是一年要養好幾批,單純補償這一季養豬的錢,完全不能彌補損失。應該在一個評估體系當中進行停產停業損失的核定,而且不能經過納税,因為養殖業往往都是都不納税的。

這是養殖普通家畜的,要是養殖比較高檔的動植物,特別是動物,我在實踐中遇到過養貂的養藏獒的,那麼在這方面應該怎麼賠償呢?原則上在停產停業損失這塊應該跟普通的家畜養殖有很大的不一樣。

在現代社會,不管是做什麼樣的事情,都必須要保持這一種文明的態度,尤其是對於政府來説,他無論進行執法還是拆遷工作的開展都必須文明有禮貌的來進行,但是有一些地方還是存在着暴力強拆狀況,甚至是導致他人的經濟損失需要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