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徵地拆遷 > 補償標準

成都市徵地補償林木標準是什麼?

一、成都市徵地補償林木標準是什麼?

成都市徵地補償林木標準是什麼?

第五條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徵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准佔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准的種養殖專業户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佔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法佔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築物。

第九條土地被徵用後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徵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徵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築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徵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徵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徵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於土地被徵用後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佈,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徵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用於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徵用而造成的多餘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徵地單位,由被徵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徵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徵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徵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林木補償標準一般是按照其林木所值價值來進行補償。搶種搶栽和經濟林木不作補償。如果是佔用耕地的陵墓的話,就按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來進行補償。如果是屬於古樹就按照成都市政府規定的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來進行相關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