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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徵地補償款處理罪名是什麼?

一、套取徵地補償款處理罪名是什麼?

套取徵地補償款處理罪名是什麼?

套取徵地補償款處理罪名,一般涉及到職務侵佔罪、貪污罪等罪名。隨着土地開發利用規模的擴大、政府對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入的增加以及涉農惠民政策的落實,土地徵用補償款和惠農撥款成為不少農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些款項往往額度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規性、臨時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規範性。

二、解決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問題的現狀

目前,農村土地補償款分配糾紛在全國法院沒有高度統一的認識,在網上查到的案例和觀點也不盡相同,大部分案例的處理遵從的是土地徵用補償款應補償給耕種土地的家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具備獲得補償款的資格。

第一,家庭聯產承包的土地徵用補償款不屬於收益範疇,它是對失去耕地人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補償,不屬於繼承財產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四條第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辦理”。本條規定的是個人承包問題,而未規定家庭聯產承包問題。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體是農户,並非家庭的每個成員,每個家庭成員不具有獨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權。如果家庭某個成員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變,不存在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問題,其承包經營的土地就應當由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耕作。家庭成員死亡後,其民事主體資格已經喪失,不能對承包的土地進行管理和使用,已經不是土地承包經營主體中農户的成員,所以其不能再對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徵用補償款也就不能成為其個人的遺產。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可見能獲得土地補償費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農户。對已死亡或喪失家庭成員資格的人喪失了農户成員的身份,自然無法獲得補償,對於可能成為還未成為該農户成員的人也不能獲得,所以只有農户現有成員才能獲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因此,能夠獲得徵地補償款的人是在徵地補償方案確定時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

三、政府徵地程序:

1、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由擬徵用土地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

2、審查報批:報有批准權限的上級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縣人民政府對經批准的徵地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4、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5、制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記情況(經核實)制定,即把徵地方案中確定的各種補償的總費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體落實人員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徵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後,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徵用的土地進行清理。

套取徵地補償是違法犯罪的行為,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分子套取徵地補償的方式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如果是利用職權進行非法套取徵地補償的,則可以認定為職務侵佔罪,如果給他人創造套取徵地補償機會的,自己獲得非法利益的,則可以認定為貪污罪,具體情況應當據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