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徵地補償法規是什麼?
徵地補償是需要由各地政府城鄉規劃局等一起出台的,徵地補償的標準由於各地的不同,您需要查找您所在地的法規。今天小編為您整理關於珠海的,珠海徵地補償法規是什麼?徵地補償相關文件中都有什麼要求,這些您是否瞭解?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珠海徵地補償法規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土地徵收程序,依法維護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珠海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徵收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徵收土地(以下簡稱:“徵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和批准權限,並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後,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為國家所有的法律行為。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四條市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市徵地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土地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徵地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區政府(含各功能區管委會,下同)作為徵地工作主體,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區徵地和城市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徵收辦”)、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轄區範圍內的徵地和補償安置工作,並做好徵地檔案管理。項目跨區的,由項目所在區政府分別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具體徵地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監察、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管執法、海洋農業和水務、市政和林業、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徵地相關工作。
第五條本市市級以上項目實行總包乾制度,項目的任務、進度和費用均由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包乾。
市政府與項目所在地區政府簽訂徵地總包乾協議,明確徵地包乾任務、包乾費用、完成徵地工作時限要求及違約責任。
市土地主管部門根據徵地總包乾協議將總包乾費用撥付至項目所在地區徵地補償預存款專管帳户。
第六條在項目前期工作期間,項目所在地區政府對項目用地範圍進行實物量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結合現行的補償標準,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不可預見費等進行計算形成徵地補償總額,經市土地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發展和改革及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列入項目總投資。
按徵地補償總額的2%計取工作經費與徵地補償總額形成總包乾費用。
第七條徵地實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
徵地補償預存款由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或用地單位預先足額存入市土地主管部門開設的徵地補償預存款專户。
市土地主管部門在受理徵地報批時,應嚴格執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的有關要求,確保徵地補償款足額到位。無法提供銀行出具的徵地補償款預存到位證明的,不予受理徵地報批。
第八條區政府建立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組織協調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補償標準產生的爭議,以及因徵地而導致最低生活保障、養老保險等社保政策未落實的投訴。
徵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期間,不影響徵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徵收土地不得制定低於法律法規規定或國家、省、市政策文件規定的徵地補償標準。
第三章徵地程序
第十條用地單位應當在項目實施徵地前按規定向市土地主管部門提出徵地申請,並提交經規劃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用地範圍圖,以及其他應當提交的資料。
第十一條徵地工作應當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發佈徵地公告。
依法批准徵地的,市政府自收到徵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佈公告,加蓋市政府公章。市政府可以在市土地主管部門依法報批徵地時發佈徵地預公告,徵地預公告的有效期為一年。項目徵地獲正式批准後,市政府再發布徵地公告。
徵地公告應當包括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批准用途、被徵地農民養老保障情況、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面積、徵地補償標準、公告起止日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以及申請複議徵地批准文件的權利等。
徵地公告發布前,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認真核實徵地公告上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地類、面積等內容,確保與徵地批准文件保持一致。
區政府應當在珠海經濟特區報刊登徵地(預)公告,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同步在本部門網站“徵地信息”專欄主動公開徵地(預)公告。區政府會同市土地主管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的顯著位置張貼徵地(預)公告及徵地批准文件。徵地(預)公告張貼情況要拍照取證,負責張貼的工作人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蓋章證明,對相關證據材料存檔備查,並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證據保存公證。
徵地(預)公告發布時,公證機構受區政府委託,會同區政府、市土地主管部門及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徵地範圍內的土地現狀進行錄像記錄及拍照,作為徵地補償的證據材料。
徵地(預)公告發布後,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新增的農作物、放養物、魚塘、建築物、構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二)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發佈徵地(預)公告後,區政府會同市土地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用地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共同確認。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應當在徵地(預)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地上附着物產權證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不按規定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經催告後仍不在規定時間內登記的,由區政府依法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調查、清點、核實形成調查結果,作為徵地補償內容的依據。
(三)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區政府應當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和徵地補償登記情況,按照現行徵地補償的有關規定,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土地主管部門審核。項目跨區的,由各區政府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土地主管部門統籌審核。
審核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時,區政府應當會同市土地主管部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予以張貼公示,並書面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土地主管部門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市土地主管部門依法組織聽證,區政府根據聽證會徵求意見情況修訂完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上報市政府審批。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放棄聽證權利的,須出具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半數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簽名同意放棄聽證權利的書面説明。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市土地主管部門在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發佈,加蓋市土地主管部門公章,並同步在市土地主管部門網站“徵地信息”專欄主動公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載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養老保障資金等事項。
徵地報批前已履行告知、確認和聽證程序並完成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等確認以及補償登記的,可先擬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收到徵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同步發佈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徵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合併進行的,公告期不得少於15日。公告規定的登記期限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不少於5個工作日。
在徵地過程中形成的屬於同一個村集體,不具備獨立耕作條件,形狀不規則,無法利用的土地(夾心地、邊角地等),可以參照擬訂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予以補償,補償費用列入總包乾費用。
(四)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協議。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後,市土地主管部門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區徵收辦、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見證方共同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安置協議。
拒絕簽訂徵收土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土地主管部門可以依據經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徵地補償決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區政府、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權人確認後分類列表、按照經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套價,確認結果在被徵地所在村民委員會公示5個工作日,市土地主管部門應當同步在本部門網站“徵地信息”專欄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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