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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農田徵收補償標準

國家農田徵收補償標準
土地是農民生存的重要保障,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也是農業的源頭和農村發展的根基,當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被徵收後,最重要的是依法獲得合理的徵地補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土地徵收補償的內容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以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有所不同,對應的農田徵收補償標準也不相同,影響土地徵收補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被徵收土地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全國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情況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土地徵收補償標準一般要高於不發達地區;
第二、被徵收土地所處的區位。同一個省份的不同區位會制定不同的補償價格;
第三、徵收土地時的原用途。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鑑於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基本上每個省級單位的行政區域內執行一個徵地區片綜合價和相應的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具體標準可以查詢你所在地的一個徵地區片綜合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補償費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户。

第五十六條  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無法區分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農村承包經營户的債務,以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農户財產承擔;事實上由農户部分成員經營的,以該部分成員的財產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