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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遷土地使用證的補償規定是什麼

動遷土地使用證的補償規定如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動遷土地使用證的補償規定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