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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飛來峽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範本

徵地補償安置協議

清遠飛來峽徵地補償安置協議範本

甲方: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

為保證市區項目的順利進行,為維護被徵地農村村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如下條款,以供雙方遵守。

(一)、徵用土地的位置及範圍

徵用的土地位於市區,四至範圍:南至,西至,北至,東至,具體的位置和麪積以土地部門實際測量為準。

(二)、徵用土地的面積

該項目徵用所有土地的面積約為畝,以實際勘測為準。

(三)、徵地補償標準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給付乙方徵地補償費萬元/畝,具體分配標準包括以下三項:

1、所有土地補償綜合地價每畝萬元(土地補償費萬元,安置補償費萬元)。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共計每畝萬元(含青苗,看護房)。

3、根據相關政策,農民保障、保險萬元(詳見保障、保險分配方案)。

(四)、地上附着物費用

1、各類林木、葡萄樹、小井、大棚、温室、立壕、牛舍、雞舍、豬舍等其它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參照上級規定執行,該補償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2、機電井、變壓器台按有關政策由甲方另行補償。

(五)、徵地補償費的金額及支付期限

1、徵地補償費的總金額以實際佔地面積,最終核定的金額為準。

2、甲方取得國有土地徵用手續30天內向乙方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

(六)、被徵土地的交付期限及方式

乙方應在收到本協議以上第五條第2項約定的款項之日起30日內,將被徵土地交付甲方。

(七)、違約責任

1、如甲方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手續後未將徵地補償費存儲至白塔街道辦事處指定的帳户,致使乙方無法按約定期限取得徵地補償費,由甲方應按土地補償費總金額的10%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2、如乙方逾期未能交付土地,則應按徵地補償費金額的10%向甲方支付賠償金。

(八)、其它約定

1、如國家土地補償政策調整,按國家新政策執行。

2、乙方就徵地村民同意,經村民代表同意形成的書面決議應交甲方一份留存(作為本協議附件)。

3、本協議經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八份,雙方各執二份,市區和規劃和國土資源分局備案各執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5、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行協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協議在雙方簽訂完成時就開始有法律效力,協議是法律證據也是賠償的法律依據。如果雙方有法律糾紛的情況下就可以拿着協議進行起訴。這種協議一般是一式好幾份,雙方是一人拿一半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