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義務的範圍法律義務分哪些
根據承擔人的範圍,法律義務主要分為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積極義務主要指的是以自己作用為客體的形式表現出來,用積極主動的形式去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樣的行為具有法律意義。消極義務指的是指不作為主體保持沉默,但是同樣也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叫作消極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
(九)支付違約金;
(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
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
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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