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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欠條的保證人處簽名,負什麼法律責任

欠條中雖未明確約定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在“保證人”欄下簽名或蓋章的,則推定第三人具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寫有保證人的欠條上簽名或者蓋章,表示其同意欠條內容,也同意該人擔任保證人,即保證合同成立,第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人在欠條的保證人處簽名,負什麼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