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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後續計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分為兩種。一種是成本法,一種是權益法。
(一) 成本法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的適用範圍:
1、投資企業對子公司的投資;
2、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在成本法下,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成本按照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相應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企業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但是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應只限於投資企業投資後被投資企業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實際收到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所產生的累積淨利潤的分配額部分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
(二) 權益法投資企業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該採用權益法核算。
在權益法下,投資企業應根據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情況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僅限於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若所有者權益總額未發生變動則不作賬務處理。

權益法後續計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