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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有哪些範圍

債務人的財產範圍為,破產申請受理時屬於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企業破產法》第17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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