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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裝運期規定

信用證規定貨物裝上運輸工具的期限。裝運時間對買賣雙方都是一個重要問題,因此,在信用證中必須作出明確的規定。出口商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裝上運輸工具,超過規定時間裝運的貨物,將作為遲期裝運論。
如信用證或有關修改書未規定最遲裝運期,則以信用證或修一改書規定的到期日為最遲裝船日期、發運日期或接受監管日期。最遲裝運日期的最後一天,不能以適逢銀行停業日為理由而順延至該銀行的次一營業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時,當事人約定適用相關國際慣例或者其他規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或者其他相關國際慣例。

信用證裝運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