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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怎麼界定?

惡意轉移財產怎麼界定?
律師解析:惡意轉移財產主要有如下幾種情形:
(1)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情形屬於法律上所説的惡意轉移財產。
(2)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
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撒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該情形也屬惡意轉移財產。
(3)離婚財產轉移,夫妻離婚時,為了達到佔有夫妻共同財產為目的,隱藏、轉移、低價賤賣夫妻共同財產的。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