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
2018年夫妻共同債務最新規定:若是夫妻一方在結婚期間以個人的名義,並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則該筆債務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雙方共同意思表示,比如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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