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是怎樣的
一、婚姻法夫妻債務新規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哪些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三、夫妻個人債務的範圍有哪些?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5、夫妻一方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因侵權行為或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時所負的債務
8、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所發生的債務
9、夫妻一方因惡習或從事違法行為而負的債務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間所負的債務
事實上,夫妻債務和夫妻財產適用的依據都是一樣的,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也是兩個人均等分割,誰也沒有權利分割對方的個人財產,債務清償問題是同樣的道理,個人債務不能要求另一半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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