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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賭債怎麼處理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41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的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如果確有切實證據證明一方的債務為賭債的話,則應該認定為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在離婚時不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另外一方也不必承擔還款責任。

夫妻離婚賭債怎麼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