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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債務到期,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能力,卻藉故拖延不予以歸還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後申請強制執行。那麼,債務糾紛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具體是怎樣規定的呢?詳情請閲讀下文了解。

債務糾紛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

1、人民法院受理執行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①申請或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②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③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④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⑥屬於受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申請執行人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程序中享有依法處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實體權利,申請變更、追回被執行人等權利,並承擔法律規定的各項義務。

3、申請執行人在執行程序中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看看強制執行申請書範本。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申請執行人的特別授權。

4、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工作,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供所瞭解的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線索,不得干擾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

5、申請執行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同產採取法定執行措施,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暫緩或撤銷對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措施,但必須經人民法院核准。對已控制的被執行人財產,申請執行人應當及時申請辦理續凍、續封手續。

6、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可以與申請執行人協商一致,簽訂執行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但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依照法律規定,申請執行期限因達成執行中的和解協議而中止,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期限自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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