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找債務人妻子的事嗎
債權人出借自己的資產給債務人,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係,當債務人不履行自己的還債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但現實生活中,許多債權人並不走法律的途徑,對其共同債務的承擔者進行債務討要。今天本站小編就債權人會找債務人妻子的事的相關情況進行分析,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一、共同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什麼時候可以找債務人配偶還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而《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務糾紛存在於我國的各個地區,許多債權人會找債務人妻子的事,以此來達到收回債權的目的。這種做法是否合理,首先還是要界定債權人的債權是否屬於債務人夫妻的共同債務,如果不屬於,那麼債權人的做法則是違法的。因此,小編提醒您,維權要通過合法的手段進行,不要超出法律的範疇,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揭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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