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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死亡債務人還需要還債嗎?

一、債權人死亡債務人還需要還債嗎?

債權人死亡債務人還需要還債嗎?

債權人死亡債務人還需要還債。債務不因一方當事人死亡而消滅

現實生活中,一方由於各種原因借錢給另一方是常事,雙方也就形成了債權債務關係,這種債權債務關係不會因借貸的一方死亡而消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被繼承人税款、債務清償的原則】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清償被繼承人税款、債務優先於執行遺贈的原則】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時税款和債務的清償】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借錢不還,債務人跑路了怎麼辦

1、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民的債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3、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現實生活當中,如果債權人死亡的話,債務人仍然是需要緩緩的,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債權債務關係並不會因為其中一方當事人去世就導致消滅,因為會存在着法定繼承或者是遺囑繼承,這裏的繼承是包括債權方面的繼承的,所以相關繼承人是有權利追索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