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搶走債務人財物怎麼辦?
一、法律對債權人搶奪債務人財物如何認定?
我國《刑法》條文使用的是“佔有”一詞,就表明在我國刑法上是區分佔有與所有的。雖然“佔有”在通常情況下也侵害權利人的所有權,但“所有”的涵義還是要大於“佔有”,以“不法所有”作為“佔有”的涵義,將限制我國刑法中相關犯罪的適用範圍。而“佔有”與“獲利”更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將“非法佔有目的”理解為“意圖佔有”,是恰當的。
實際上,所謂非法佔有目的,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公共財物或他人財物,而意圖把它非法轉歸自己或第三者佔有。這體現了“非法佔有目的”的字面本身的涵義,即是指非法掌握控制財物的目的。
事實上,在債權人當場使用暴力奪走債務人錢財的場合,雖然債權人在客觀上針對債務人當場實施了暴力並奪走了債務人的財物,但債權人的主觀上只是想收回自己的合法債權,債權人的私力救濟行為雖不合法,但只要行為沒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就不構成犯罪,也不能以搶劫罪追究債權人的刑事責任。
二、債權人討債方法有哪些?
1、和解法。協商和解是指討債債務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糾紛。
2、調解法。討債人如果不想傷和氣、結怨仇並迅速化解債務糾紛,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3、仲裁法。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統一實行或裁或審、一裁終局制度,同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相比,仲裁更有利於當事人之間迅速解決糾紛。
4、訴訟法。債務糾紛訴訟就是打民事官司。對一些較為複雜、對方當事人較難對付或者通過其他途徑很難解決的案件,討債人就可選擇訴訟程序來解決。
5、申請支付令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討債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討債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如果債務人在規定日期內不自覺履行義務,又不提出書面異議,討債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債權人搶走債務人財物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對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原物。
債權人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時,一定要採取合法方式解決。債權人搶走債務人財物不僅解決不了實質問題還會使自己受到法律制裁,這樣的做法毫無益處。債務人在債權人侵犯自己的所有權時同樣可以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即使是債務人身份。更多專業知識歡迎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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