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判決的規則有哪些
一、代位權的相關法律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代位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三、債權人代位權判決的規則有哪些
1、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債務是否清償負舉證責任
——次債務人應對所欠債務人到期債務是否清償及以何種方式清償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同類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2、次債務的代物清償約定未履行,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以代物清償方式清償債務的約定,若次債務人未實際履行,債權人仍有權行使代位權。
3、次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
——債務人債務到期後,對到期次債務的展期行為無效。債務人與次債務人間債務數額是否確定,不影響代位權行使。
4、代位訴訟開始後,債務人無權再處分次債務人債權
——代位權訴訟程序開始後,債務人即喪失了主動處分次債權的權利,次債務人如果履行義務,只能向代位權人履行。
5、次債務人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時,次債務額如何認定
——代位權行使不一定要經過訴訟、仲裁,只要是明確的債權即可,次債務人拒不舉證時,由法院結合相關證據認定。
6、代位權人有權訴請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合同無效
——在債務人無法主張權利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所籤合同無效,以行使代位權。
7、代位權行使,以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債權為前提
——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因雙方實際抵扣行為而消滅的情況下,債權人向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8、債務人享有確定到期債權,是代位權訴訟成立前提
——在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是否享有到期債權的事實不確定的情況下,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不應支持。
法官遵循的債權人代位權判決的規則主要包括,次債務人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代位權二行使不受債務數額是否確定的影響、代位訴訟開始後債務人不得處分財產等等。從中,我們可以看到法律的公平公正。編也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問題的時候也要敢於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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