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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是意定之債嗎?

一、不當得利是意定之債嗎?

不當得利是意定之債嗎?

不當得利是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是債的種類之一。因無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而產生的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得到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損害。不當得利是債的發生依據之一,因為不當得利發生之債權債務關係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法律確認不當得利之債的目的,是為了使這種不正常的關係恢復到正常的狀態,從而維護社會正常的財產關係,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不當得利定義】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六條 【善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第九百八十七條 【惡意得利人返還義務】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第三人返還義務】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二、法定之債和意定之債有什麼區別

1.兩者本質不同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完全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決定的債,單方允諾屬於意定之債;法定之債是指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2、兩者意義不同

意定之債貫徹意思自治原則,而在法定之債場合,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定,法律承認意定之債的法律效力,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必然要求。

3、兩者包括行為不同

法定之債主要包括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包括合同之債;按照債的設定及其內容是否允許當事人以自由意思決定,債可以分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綜上所述,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