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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債務糾紛欠款打官司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因債務糾紛欠款打官司的程序

因債務糾紛欠款打官司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1、要確認到底是哪種債務關係。債務從其產生的原因來看,主要由訂立合同而來,除此以外,還有侵權行為的債務關係、不當得利的債務關係和無因管理的債務關係等等。另外,隨着擔保法的出台,債務的擔保也是債務履行的一種法律保證。其擔保的方式有保證方式、定金方式、抵押方式、質押方式和留置方式五種。由此可見,當事人首先確認自己屬於哪種債務關係,是打債務糾紛官司的前提條件。

2、要保證該債務關係是依法成立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可見,當事人所涉及的債務糾紛案件,其權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護,關鍵是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有效。

3、要樹立訴訟時效觀念。在以往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就其敗訴的原因,基本以超過訴訟時效的居多。可見訴訟時效同樣決定當事人在案件中勝訴和敗訴。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和最長訴訟時效三種。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一般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第136條規定下列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務被丟失、損毀的;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另外,還應注意訴訟時兒的開始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時起計算的。

在債務糾紛的訴訟過程中常常會發生訴訟時效的問題,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而中止;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的。該如何計算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當事人(債權人)因與他人(債務人)發生借款糾紛,對方以各種理由拖欠,而當事人在此過程中,經常向對方當事人索要。在追討過程中,對方當事人出具了還款保證書。

二、欠款打官司的注意事項

1、債務人首先考慮這種債務關係是否合法。

2、計算該債務糾紛發生時間至起訴時間是否在2年之內。如果是,則可以正常訴訟;反之,如果超過2年,則認為其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予保護。

3、應該考慮債務人的保證是否已經超過6個月。如果在6個月之內,則債權人的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最後,要向法庭提供哪些證據。隨着法制的日益健全,證據在民事審判中已經成為定案的依據,因此,在打債務糾紛官司中,當事人能否勝訴,提供的有效證據就顯得越來越重要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打債務糾紛官司時當事人應提供以下幾方面的證據。

1、從書面證據上講,當事人應考慮合同、借據、公證書和發票等書證。根據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製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就證人證言來講,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

在當前法律環境下,欠款打官司的程序非常複雜,需要注意的東西也非常多,以上的歸納也僅僅是一小部分,每一個人所針對的方式各有不同,這其中牽扯到的證明和資料非常多,並且還會受到時間的限制。如果您遇到了這種情況,建議您找一位相關專業的律師尋求幫助,身為當事人千萬不能自亂陣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