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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貨款訴訟有效期如何計算?

在當今這樣一個商業社會中,客户與企業或企業之間的互相交易越來越多,拖欠貨款的違約行為也頻頻發生。一般情況下拖欠貨款屬於民事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起訴維權,那麼拖欠貨款訴訟有效期究竟有多長?又是如何計算的呢?下面筆者將通過法條的具體規定來進行簡要介紹。

拖欠貨款訴訟有效期如何計算?

拖欠貨款訴訟有效期如何計算?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百二十八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即買賣合同糾紛拖欠貨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當事人之間對支付貨款的時間達成合意,訴訟時效即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二、當事人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喲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即如果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能夠明確貨款應當支付的時間的,則訴訟時效從該履行期限過後開始計算;

三、若以上兩種方式都無法明確的,則應當明確為買受人應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貨款,則訴訟時效應從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取得的次日開始計算;

四、但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買方未支付貨款而僅給賣方出具一張欠條的情形,欠條上還未註明還款期限,那麼該訴訟時效應從何開始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覆,答覆:“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次日起算。 法律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督促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舉債。

綜上所述,無論是公司還是客户個人受到對方當事人拖欠貨款的行為,都可以按照上述所列出的三種計算方式來計算拖欠貨款訴訟有效期,從而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能夠通過合法合規的司法途徑來得到滿足。與此同時,筆者也在此呼籲:合同雙方以誠為貴,拖欠貸款之風絕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