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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更名後原債務債券處理是否繼承

企業更名後原債務債券處理是否繼承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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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產權轉讓後原企業遺留或遺漏債務的處理問題



    原企業遺留(漏)債務的情況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評估時遺留債務,主要是對原企業在進行經濟活動中應承擔債務的遺留。其主要發生在核產核資時,只注重帳面審核,而沒有進行調查核實,核定企業債務不細不嚴,如遺留應支付的貨款、借款利息等;二是被轉讓企業註冊資金不到位或開辦單位抽逃註冊資金所遺漏的債務;三是原企業對外提供擔保的債務,有些企業由於管理不規範,對外擔保很難從原企業帳面上反映出來而形成債務遺留;四是掛靠單位的債務,企業轉讓後,在掛靠企業無力承擔時,被掛靠企業應承擔連帶責任;五是一些特別的企業侵權之債。人民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應當堅持以下三條原則:


    (一)法制原則。凡是符合企業分立、合併、變更或者債權債務轉移法律規定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例如,企業兼併、聯合的,其遺留或遺漏的債務由兼併聯合後的企業承擔;企業分立的,堅持債隨物(資)走的原則,按照資產的合理分流分配債務,並訂立明確的債務轉移協議;


    (二)法人制度原則。企業的股東或出資人,應當以其在該企業的股份或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三)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又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債務隨企業資產轉移的原則,確定承擔債務的主體。


    在這三條原則的前提下,處理企業改制中的債務問題,具體為:對於企業產權轉讓僅為企業出資人或者股東變更,原企業並不消滅的,企業產權轉讓前遺留或遺漏的債務,應由轉讓後的企業法人自行承擔。企業產權全部轉讓的,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原企業法人不消滅,僅是出資人變更,則企業出售前的遺留債務,仍由該企業法人自行承擔;受讓方將所受讓的企業整體入股與他人重新組建新的公司,原企業予以註銷,企業轉讓前遺留(漏)的債務,應當由受讓方以其在新建公司中的股權為限承擔民事責任;受讓方以所購企業為基礎重新註冊新的企業法人,企業轉讓前的遺留(漏)的債務,原企業予以註銷的,應當由新註冊的企業法人承擔,原企業應當辦理註銷登記而沒有辦理的,法院應將新企業法人與老企業法人均列為被告。訴訟中法院應當責令未辦理註銷登記的企業辦理註銷手續,判令新的企業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對於企業轉讓前的債務,雙方當事人有明確約定並經債權認可的,法院應當承認其效力,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或雖有約定但沒有徵得債權人同意,則轉讓前的遺留債務根據“債隨資走”的原則,由受讓方承擔。如果企業轉讓時,轉讓方故意隱瞞或遺留(漏)原企業債務的,對所隱瞞或遺漏的債務應當由轉讓方承擔。對於因註冊資金不到位或主管部門、開辦單位抽逃註冊資金而形成遺留債務的,根據法律規定應當由原企業主管部門或開辦單位在其不到位資金或抽逃資金的範圍內承擔;對於擔保債務的遺留問題,應當由轉讓方從轉讓所得中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轉讓所得是政府部門接受的則由其從接受所得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或者按照債隨資走的原則,由受讓方從接受資產的範圍內承擔擔保責任。對於一些特別侵權損害之債亦應按照“債隨資走”的原則,由受讓方在接受資產的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簡單來説,企業產權轉讓案件中,需要注意相關轉讓合同的履行前提以及違約的相關責任認定。此外,還需釐清產權轉讓前原企業的債務及其他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