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時候可以起訴債權糾紛
一、什麼時候可以起訴債權糾紛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對於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係,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後,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係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二、債權糾紛訴訟中要提供哪些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舉證是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關鍵。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不能舉證,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所以,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顯得尤為重要。
1、在欠款糾紛中,債權方應提供以下證據:
(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户口本等。
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係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2)證明買賣關係存在的證據《購銷合同》、《供貨協議》;訂(定)貨單;
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
(3)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
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
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
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户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
2、要想打好債務糾紛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據:
(1)原告(債權人)應提供包括:
①能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債權的證據材料。如合同、借條、收據、欠條等;
②自己已履行義務而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的證據。如錢款在何日何地通過什麼方式交給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歸還,最好能提供與債權、債務人無關係的證明人;
③如有擔保人或介紹人,必須要提供擔保人或介紹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若是單位擔保,須提供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況;
④提供有關被告不履行義務的原因的證據。
(2)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證明債務已經履行或者已經發生變更、取消的證據材料。若提供的是帶有偽造、欺騙性質的材料,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可以説是解決債權糾紛比較好的方式之一了,而要是當事人對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的話,那麼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上訴,否則一審判決就會生效。無論是進行一審還是二審,要想獲得有利的判決,則還是需要當事人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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