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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有本人簽字和公章行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民事行為有效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即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的規定,意思表示真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只要是所簽訂的合同能體現各方權益保護原則的合同關係都應認定有效。至於當事人是加蓋公章還是簽名僅僅是形式問題,並不因只蓋章未簽字或只簽字未蓋章而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產生相反的認定。

借條有本人簽字和公章行嗎

債務人和債權人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將承擔敗訴的風險。

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還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條,或共同銷燬借條。如果出借人聲稱借條丟失或損壞,還款人應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如果借貸數額巨大,為確保借款資金安全,應當要求借款人出具擔保。擔保有物保和人保兩種方式,物保就是借款人用自己或他人(當然要經過同意)的財產擔保(一般為不動產),這樣就要辦理抵押擔保手續,比較麻煩。最好使用人保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親友在借條上簽字作保。擔保應當使用連帶保證,保證期間儘量拉長一點,不能短於借款還款期限。一旦發現借款人經濟狀況惡化,喪失還款能力,應當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擔保責任,以防止保證期間屆滿,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致使擔保落空。

借條的金額巨大時,借款人可以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要求債務人抵押相應的財產,保護自己的債權權益,一旦債務出現糾紛時。可以按照約定抵押或者拍賣抵押物,償還自己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償還借條中的欠款。

標籤:簽字 公章 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