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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務債權

申請註銷登記前未發生債務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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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註銷登記


在一些情形下,債權憑證不能再作為執行程序啟動的憑證,此時,人民法院查明情況後,應當辦理註銷登記。這些情形主要有以下方面:

1、債務人履行了能夠讓債權人認可的債務。

2、債權人明確表示免除債務,即債權人以書面的形式表示放棄債權的。

3、債權憑證發放後,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

4、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後,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承擔義務的法人或組織。

5、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終結,債權憑證的債權人申報債權而得以參加破產財產的分配或無財產分配的。

綜上所述,債權債務登記在進行時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識涉及到之後的註銷登記和變更登記。同時,需要注意到債權債務的登記情形是否符合實際情況,並且記錄相關債務人的基本信息,身份信息、年齡、單位名稱等。以上所有的規定都將在法律層面上受到保護,合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