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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訴訟

案情簡介:

債權轉讓訴訟

陳某與某建築公司有業務往來,經結算建築公司共欠其材料款8、2萬元,經陳某多次催要,建築公司償還了2、6萬元,餘款建築公司無力支付,但表示公司有對殷某的到期債權5000元,願將該債權轉讓給陳某,陳某亦同意接受,雙方在2001年11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建築公司於2002年 1月委託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孫某口頭通知殷某該筆5000元債權已轉讓給陳某。後陳某向殷某主張權利時,殷某以不欠陳某款為由拒付。

2003年8月13日,原告陳某以債權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殷某償還欠款5000元。被告殷某答辯認為,該筆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和主體不合法,其與陳某之間沒有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應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評析:

法院在審理中對該案建築公司與陳某之間轉讓債權的行為對殷某是否具有法律約束力產生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建築公司與陳某自願協商轉讓債權且該公司已委託孫某向殷某履行了通知義務,所以該轉讓行為對殷某發生法律效力,陳某可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

第二種意見認為,建築公司與陳某之間轉讓債權行為存在瑕疵,因為該公司沒有直接向殷某履行通知義務,該轉讓行為對殷某不發生法律效力,陳某無權直接向殷某主張債權。


標籤:訴訟 轉讓 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