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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承擔?

一、情侶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承擔?

情侶同居期間的債務如何承擔?

情侶同居期間的債務認定系二人在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債務,則應由雙方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應對全部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負的債務,同居後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可確認為個人債務

在同居關係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所負債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的規定,除非為同居雙方共同生產、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則推定為個人債務。

首先要對“同居”與“合法婚姻”做一區分。所謂同居,一般是指男女異性之間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而合法婚姻通常是達到法定婚齡的男女雙方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無禁止結婚的情形下,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發給結婚證的,即為合法的夫妻關係,也就是合法的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目前我國法律關於債務承擔的最明確之規定。債務承擔是債的移轉之一種,是指有第三方介入債權債務關係,基於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的協議,為原債務人承擔一部分或全部債務的法律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另外,需要説明的是,如果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的債務,夫妻另一方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為借款一方的個人債務的,便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故對“同居”與“合法婚姻”的區分,在債務承擔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綜上所述,在現在這個時候男女之間如果確立的戀愛的關係而同居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但是因為同居就必然涉及到關於財產和債務的問題,如果在產生相關聯的債務關係後分手,就必須確認債務的實際情況並且根據實情來決定債務承擔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