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如何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解除關係時,同居期間為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那麼,同居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要認定為同居期間雙方的共同債務,必須有證據證明借款是用於同居雙方的生產、生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方面的證據應當由債權人負責提供。
同居期間雙方財產分割一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2、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雖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雙方對財產的取得均有貢獻,該財產應認定為雙方共同所有。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按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4、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應適用平等分割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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