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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欠下的債務離婚後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嗎?

賭博欠下的債務離婚後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嗎?

一、賭博欠下的債務離婚後需要雙方共同償還嗎?

賭博欠下的債務離婚後由賭博的一方來承擔債務償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三款:“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務?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第十八條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三、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後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後的共同債務。

離婚後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後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後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後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託的評估費、鑑定費、過户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結婚前就欠下的債務、結婚後欠下的賭債等屬於個人債務,另一方配偶是沒有償還這些債務的義務的。只有是那些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才屬於共同債務,若是男女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此時就需要協商分配債務的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