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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有哪些

一、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有哪些

債務人的合法權利有哪些

民法典》從公平原則出發,賦予了債務人諸多權利: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履行的,有權保留自己的給付義務,這種保留給付的權利就是同時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二)後履行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權利,這種權利就是後履行抗辯權。《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又稱先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需要説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債權無效抗辯權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債務人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當事人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將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企業在欠款糾紛中應注意什麼

(一)履行合同手續要完備

許多企業在履行合同時,尤其是在履行買賣合同時,交付貨物時只讓對方的收貨人員打個白條,更有甚者連白條都不打。這種行為在訴訟時會處於被動,若債務人不出庭或者不承認收到貨物時,債權人不能以足夠的證據確實、充分證明債權的存在。所以債權人在交貨時手續一定要完備。

(二)注意訴訟時效及其證據

有一些企業在交貨後,並不積極主張權利討要貨款,導致債權過了訴訟時效;另一種情況相反,就是積極主張權利,但是沒有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這都將導致不利的訴訟結果。在產生欠款後,一定要注意債權的訴訟時效,同時注意收集主張權利的證據。

(三)注意保全

官司勝訴了,債務人有執行能力,但執行不了,也就是俗語説的“贏了官司,賠了錢”。為避免出現這種情況要注意做到兩點:

(1)在訴訟過程中“保全”,讓人民法院凍結債務人的相應財產,避免出現不能執行的局面。

(2)積極尋找債務人的財產,發現線索向人民法院反映,協助人民法院執行。

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債權無效抗辯權。在不同的場合中,債務人可以使用其中的任意權利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要是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