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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要求還錢的途徑有哪些?

1、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採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債權人要求還錢的途徑有哪些?

2、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的財產中支付。

3、如果有擔保人或保證人,可直接要求對方代替償還債務。

後果:

1、借款糾紛訴訟被告

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債權債務糾紛訴訟,債務人成為被告,要面臨承擔履行債務的後果。

2、財產被強制執行

債權人獲得勝訴後,債務人仍然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通過後,法院應當查詢被執行人在各大銀行的賬户,如果有資金應凍結劃扣。

3、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判決應承擔履行債務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欠款人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高可判七年。

標籤:債權人 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