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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債務轉讓中的抗辯權?

如今,在雙方建立借貸關係後,債權轉讓的事情時有發生。按照規定,債權人將債權進行轉移,無需得到債務人的同意。但是針對新的債權人,債務人有權行使抗辯權。就債權債務轉讓過程中,存在不合理的現象,進行抗辯。那麼如何行使債務轉讓中的抗辯權?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的説法。

如何行使債務轉讓中的抗辯權?

一、如何行使債務轉讓中的抗辯權?

債權人轉讓合同權利,不需要經債務人同意。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轉讓行為就生效,權利的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債務人向新的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根據本條規定,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債務人接到權利轉讓通知後,可以行使抗辯權來保護自己的權利。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由於債務人的抗辯權是其固有的一項權利,並不隨權利的轉讓而消滅,所以,在權利轉讓的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做為受讓人的新債權人行使該權利。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權利的行使。

債務人行使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合同撤銷的抗辯權、債權已履行完畢的抗辯權、債權無效的抗辯權、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等。債務人可以行使這些抗辯權對抗債權人的請求權。

二、債務轉讓中的抗辯權包括哪些方面?

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債權讓與合同後,於讓與通知到達債務人前,債務人享有一定的抗辯權。

1、債權人讓與債權後本應不再享有讓與債權,但債務人在不知讓與期間,仍可以有效地向原債權人為給付,並與其“實施關於債權的法律行為”,例如約定清償期限、免除或代物清償,也可以單方主張抵消。如《法國民法典》第1691條規定,“債務人在讓與人或受讓人向其通知轉讓之前,已向讓與人清償債務,其所負義務即告有效解除。”

2、如《德國民法典》第407條第2款規定的,在債務人知悉讓與之前,債務人如被原債權人起訴,而在債務人於起訴時已經知悉讓與的情形,其可以通過這種讓與進行辯護,使訴訟歸於消滅。則判決亦對新債權人發生效力。

3、對在債務人知悉讓與前所為的給付,債務人享有選擇權。其可以選擇對新債權人主張已經向原債權人已經給付的抗辯,也可以因為這種給付非為所負擔的給付,可向原債權人主張請求返還自己向原債權人所為的給付。

由此可見,抗辯權是債務人享有的法定權利,債務轉讓中的抗辯權的行使是有一定條件的。當出現對債務人合法權益產生損害的事情後,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行使抗辯權,要求中止債權債務轉讓,或者消除損害自身利益的因素。受讓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債務人的抗辯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