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債權轉讓需具備的條件有哪幾點
一、關於債權轉讓需具備的條件有哪幾點?
(一)、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有效的債權是指受法律保護的債權,必須是合法的債權,如果像是賭債就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1)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2)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3)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4)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例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低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三)、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四)、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債權人在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時候應該及時的通知債務人,注意只是通知債務人,不需要得到債務人的同意。
二、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讓與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後,可能會有下列幾種情況:
(1)債務人本人簽收,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當然及於債務人,債務人收到通知後,應當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並可向受讓人主張對原讓與人的抗辯。
(2)債權轉讓通知書由其他人代收。債權是對特定的人的權利,而受讓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成立後,取得的是向特定的人請求債權的權利,因此,其他人代收的行為,是否轉交債務人並不是確定的,未能達到使債務人瞭解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此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應當不及於債務人。
(3)債權轉讓通知因種種原因被退回。這種情況下不應一概認為未通知,對於因債務人拒收而退回的,應當區別對待。在我國當然市場經濟條件下,僅從保護善意債務人的角度出發,似乎不利於當然糾紛的解決。債務人拒收是對債權轉讓的一種主觀態度,而非是因客觀原因造成未送達轉讓通知,是債務人對債權轉讓的態度,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處於被動接受的狀態,無需徵得債務人同意。如果認定其無效的話對於誠信不足的惡意逃債者則是大開方便之門而不利於保護債權的實現和誠信原則的建立。
債權進行轉讓時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債權轉讓是無效的,而且債權轉讓當中牽扯到有債務關係的,要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沒有經過債務人同意私自轉讓侵害到債務人利益的,該轉讓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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