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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欠錢跑路屬不屬於詐騙

一、債務人欠錢跑路屬不屬於詐騙?

債務人欠錢跑路屬不屬於詐騙

不屬於詐騙罪。

對於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債權人可以通過以下兩條途徑追討欠款。

第一,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於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後一般採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係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後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後,儘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第二,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款。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通知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需要明確的是,債權是可以繼承的,而債務對繼承人而言只是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承擔責任。我國《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債權人失蹤或者死亡後,其債權作為“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取得,並由繼承人作為權利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

二、拖欠貨款跑路的解決辦法

1、《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即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的數額和時間支付原告貨款,被告拖欠貨款已構成違,故依法應承擔繼續支付貨款的義務。

準備證據材料,包括合同、收(送)貨單、欠款的證明材料、已還款的證明材料等,能夠收集到的儘量收集到;準備起訴狀,如果對方只有一個人(或單位)準備2份訴狀就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

2、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即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即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保留好相關供貨的證據(如合同、對帳單、收貨單、傳真件、電子郵件、手機短信、錄音、匯款紀錄、身份證號碼等),及時找律師先發律師函,表明你方立場,要求對方及時支付貨款,若對方不理,可以起訴解決。若發現對方有財產,可以及時申請財全保全,官司勝訴後,對方不給錢,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就可以從該財產支付你們的貨款。

欠錢不還或者題中的欠錢人直接逃跑了的這些情況都尚且不屬於詐騙的,但是在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情況下,還是應該及時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人民法院到了一定的時期以後可以在債務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判,事後,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的個人合法財產,債務人跑路還是有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辦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