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私人借款週轉沒打借條是否可以起訴?
一、跟私人借款週轉沒打借條是否可以起訴?
跟私人借款週轉沒打借條是可以起訴,我國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證據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它是最有力的證據,被公認為“證據之王”。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親自出具的借據,就是有力的書證。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的情況下,法院是不會支持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的。
二、規範的借條應具備哪些內容?
1、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應寫清楚借款金額,包括大寫和小寫的金額;
3、應寫清楚借款時間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確的借款期限;
4、應寫清楚還款的具體年月日;
5、應寫清楚借款的利息,應有明確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終應支付的借款利息總額(包括大寫和小寫金額)等約定;
6、應寫清楚借款本息償還的年月日時間及付款方式;
7、應有借款本人親自簽章、手印或親筆書寫的簽字。
三、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提交哪些證據
1、身份證、債權債務相關合同、借、欠據、銀行匯款單、公證書或者發票等書證。
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法律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另外,證據材料為複印件的,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的,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委託人是公司的,還要提供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證明等複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3、證人證言。
當事人一定要選擇與自己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作為證據,並且要保證該證人可以當庭作證,便於法院庭審順利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中規定,確認借貸關係一般應以書面借據為準,無書面借據的,必須有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證明。可見,證人的證據效力也是當事人能否勝訴的關鍵。
4、錄音。
視聽資料是指利用錄音、錄像、光盤、電影膠片等反映的圖像和聲音,以及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隨着時代的發展,以及當事人舉證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視聽資料證據被當事人採用。比如,手機錄音,MP3錄音,錄音筆錄音等。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借貸關係但是沒有借條的話也是可以進行起訴的,但是此時是需要提供一些其他的證據來佐證,確實存在着真實的借貸關係,比如説有當時的轉賬記錄,或者是證人證言等等,這都是可以提交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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