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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只有銀行轉款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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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借條只有銀行轉款可以起訴嗎

借條可以説是能夠比較好的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貸關係的憑證了,但此時也要保證提供的借條是合法有效的才行。不過現實中產生了借貸糾紛的,有的人可能無法提供借條,只有銀行的轉款證明。那麼沒有借條只有銀行轉款可以起訴嗎?下面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當今社會,經濟交往頻繁,民間借貸糾紛多發,往往有一些當事人過來諮詢,僅有銀行匯款交易記錄無借條能否勝訴?上海順盈律師事務所陳亮律師認為,對此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除了要證實匯款記錄外,關鍵要證明該筆錢款的性質是借款,至於證明錢款是借款的證據,可以是借條,也可以是其它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規則,作為原告,應當提供其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其已履行付款行為等證明借貸事實的主要證據。

有些案件原告雖提供了銀行交易記錄,但僅能證明被告收到了款項,客觀上起到“收條”的作用。單憑該收款憑證,原被告之間可能存在下列法律關係,如:(1)可能是原告向被告歸還所借的款項;(2)可能是原告的投資款(如投資股票);(3)可能是雙方存在某種交易事實原告的付款;(4)可能是被告向原告訴的借款;(5)可能是原告贈與被告的款項;(6)可能是原告的錯誤付款等等,不一而足。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第五條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係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此可見,按“誰主張、誰舉證”的民事訴訟的基本規則,原告主張雙方存在借貸法律關係,應當就存在借貸合意並生效提供證據,該證明責任在於原告。只有當原告舉出的證據達到的一定的證明程度,舉證責任才轉移給被告,被告才負有舉出反證反駁原告主張的證明責任。如果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的證據,原告應自行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作為被告,沒有“證明該筆借款不是借款”的義務,其只要對該筆款項的用途加以合理抗辯即完成舉證責任。那種認為應由被告舉證否認原告主張的借貸關係的觀點,是不符合證據規則的。

現實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發生借貸關係是很正常的。由於借貸雙方關係親密,出借人礙於情面,往往不好意思向借款人索要書面借據。一旦關係鬧僵,借款人往往不守信用,拒不歸還借款。此類事情屢有發生。由於缺乏證明雙方借貸關係的有力證據,出借人難以在法律上獲得勝訴。故而,律師奉勸債主們一句:還是“先小人後君子”的好,向別人提供借款時,千萬別忘了索取“借據”。如果民間借貸金額較大,最好委託專業律師起草借款合同,完善相關手續,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其實不是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的,只需要達到了規定的立案條件,即使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也是會受理案件。所以在沒有借條的情況下,其實當事人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