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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債務訴訟時效有哪些方法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在快到訴訟時效期滿時可以採取下面10種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以實現自己的權利。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了解。

延長債務訴訟時效有哪些方法

延長債務訴訟時效的十種辦法

一、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二、與債務人對賬。

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三、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四、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

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找第三者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臼起重新計算。

六、保留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七、每次清欠,儘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八、提起訴訟。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九、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

十、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標籤:債務 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