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延長的情形有哪些
一、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二、與債務人對賬並簽章確認
記住對賬要雙方簽字或蓋章,包括對賬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三、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四、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五、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並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六、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七、每次清欠,儘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八、提起訴訟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九、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十、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根據最新《民法總則》中的規定,我們瞭解到,如今普通訴訟時效已經調整為三年,而不再是之前規定的兩年了。而同時也規定訴訟時效適用中止、中斷規則,也就是説在訴訟時效期間,如果出現一些情形,那麼就會導致時效的中止或者中斷,從而產生不一樣的效果。而在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消失之後,那麼將會重新計算時效,從這點上來看對債權人就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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