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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新規定

民間借貸新規定
1、法律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範圍、受理與管轄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從借貸主體的適用範圍上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區分。規定了民間借貸案件的受理與管轄,包括起訴條件、民間借貸合同履行地的確定以及保證人的訴訟地位等問題。
2、對民間借貸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情況作出規定。
規定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民間借貸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對於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偵查機關,但民間借貸案件仍然繼續審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零八條
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條  借款人提前返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標籤:借貸 民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