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是否可以放棄追償權?
一、擔保人是否可以放棄追償權
可以,擔保人的追償權是指擔保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可以向主債務人請求償還的權利。
二、在擔保人追償權糾紛中如何正確行使追償權
第一、擔保人在主張擔保追償權時應當對基礎債權的真實存在負有舉證義務。所謂基礎債權,就是擔保人所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不僅是擔保的基礎,也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基礎之一。如果主債權不是真實的,擔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更勿論擔保追償權了。當然,在大部分擔保追償權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各方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並無爭議,在此情況下,擔保人也就無需對主債權的真實存在另行舉證。
第二、擔保人應當對其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負有舉證義務。這是行使擔保追償權的前提條件,也是最容易出現爭議的環節。擔保人在就其承擔擔保責任舉證時應當特別注意區分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和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區別。部分案件中,擔保人僅出示判決其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的判決書作為其行使擔保追償權的證據,而對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事實未能舉證或舉證不充分,在這種情況下,其追償請求很可能因證據不足而得不到支持。
第三、對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舉證要求。如前所述,擔保人行使擔保追償權應以其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為前提。那麼,如何對實際承擔擔保責任進行舉證就關係到擔保人的追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擔保人對此進行舉證的方式多樣化,但都以能夠證明其實際承擔了擔保責任為目的。比如,通過法院執行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出具法院執行部門開具的案款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自行承擔擔保責任的,應當出具相應銀行匯款等支付憑證;當然還可以提交債權人收到擔保人清償款項收據等證據予以佐證。這裏需要特別説明的是,僅僅只有債權人收到擔保人清償款項的收據或書面證明材料的,通常無法確認擔保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尤其是在清償款項數額較大的情況下,僅僅依據債權人的收據或書面證明材料只是佐證,而不能據此確認擔保人已經承擔擔保責任。
是否行駛追償權是擔保人的權利,如果説擔保人不想要向債務人討還欠款,那麼是可以放棄的。但是擔保人想要追還的話還是可以行駛追償權的,所以説是否行駛完全看擔保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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