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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債務債權書

車輛債務債權書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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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扣押債務人車輛的行為分析



  (一)扣押行為是自力行為

債權人扣押債務人的財產追索債務的行為,民法理論上稱之為自力行為,又稱自助行為或自力救助,是指民事權利主體對其享有和行使的民事權利在受到非法損害或妨害時,以其力量(民事行為)加以自我保護的民事行為。權利人為保全自己的權利,不經過司法程序而以自己的強力對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對他人的財產加以押收或毀損,法律上允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任意拘束人身、扣押、損毀財物易引發更大爭議或衝突,文明社會原則上禁止自助行為,但並非絕對禁止。財物自助,即民事主體對其權利損害或妨害的加害人之財物加以押、毀的民事行為,財物自助有合法佔有財物的自助和強行押收損毀未佔有財物的自助兩種。


  (二)債權人扣押車輛是否違法

財物自助與公力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沒收不同,也與非法查封、扣押、凍結和沒收有性質上的區別。它的適用條件相對來説也是較為嚴格的,尤其是後者。自力保護一是容易產生侵權行為,因為它往往成為某些加害人實施侵權行為的藉口和保護傘;二是自力保護使用不當會激化矛盾,從而導致一系列的嚴重後果;三是過多的自力救濟會破壞經濟秩序。社會經濟秩序,實際上是民事權利取得、享有、行使和救濟的有序狀態,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之下,這種有序狀態可以因為民事主體對民法規範的自覺遵守和積極適用而得到有效維持,但是過多的自力救濟,則可能給這種有序狀態帶來災難性後果。所以,世界各國立法對自力救濟都持謹慎態度,我國也不例外。就財物自助行為來講,只有旅客住宿不付費、吃飯不給錢等小額債務,公力救助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強行扣押行為人的隨身財物抵償欠款。而對於一些大額債務,債權人沒有當場佔有債務人財產的情況下,債權人要實現自己的債權必須依靠公力救助,這樣既有利於保護債權,又有利於維護社會秩序。債權人不依靠公力救助,採取私自非法扣押他人財產的手段實現債權,實施所謂的“自助行為”,實質上是一種違法行為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債權人扣押債務人車輛”這種行為作出的相關分析。從以上內容中我們不難看出,債權人扣押債務人車輛的行為從本質上來講是一種自力行為,但是該行為由於缺乏一定的程序,因此我國法律明確禁止。在此,小編也要提醒廣大羣眾,債務人不償還自己的債務,要選擇合法的行為進行催債,可以要求法院進行查封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哈爾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