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的人一旦被起訴會面臨什麼?
一、欠錢不還的人一旦被起訴會面臨什麼?
欠錢不還的人一旦被起訴會面臨應訴還有就是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會依法判決,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債權人判決的,債務人需要履行債務,不履行的需要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的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
失蹤人的財產由債務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債務人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的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債務人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由此可見,宣告失蹤後將能確定對失蹤人的財產代管關係,並能解決對失蹤人所欠債務的清償問題。所以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借債權人錢的人失蹤,然後要求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清償欠債權人的債務。
二、借貸手續有什麼要注意的
首先要説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關係再好,借錢時也一定要打借條。不打借條是最大的法律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條,無書面借條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沒有證據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借貸時,借款人應主動寫出書面借條,出借人也應提醒對方寫出借條,如遇特殊情況,當場無法定出借條的,應有第三人作證,事後補上借條。還款時出借人應當出具收據,還款人應妥善保存收據。
這裏再強調一點:要注意債務人的身份問題。有兩點值得注意。首先,債權人應當審查債務人的身份證件,並要求債務人當面書寫借條。如果債務人將事先寫好的借條交給債權人的話,就不排除該借條中債務人的簽名系由他人代簽的可能。當債權人索款時則以不是本人筆跡為由,拒絕償還。如借條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欄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簽名、蓋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時又是某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話,債權人一定要明確債務人是該借款人本人還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業。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業從事包括付款在內的民事行為的。如果債權人不對債務人的身份加以明確的話,就有可能出現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後果是,債權人在日後的訴訟中,將不得不面對公司或企業與借款人之間的相互推諉,從而為債權的實現帶來麻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欠錢這種情況還是一些其他的民事方面的行為必須要受到法律的規制,比如説今天不還的話就有可能會面臨着訴訟的風險,同時訴訟之後獲得了支持自己主張的文書,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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