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超過2年怎麼重寫?
一、借條超過2年怎麼重寫?
借條超過2年重寫借條時,債務人不歸還債務,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重新出具欠條,在重新出具欠條時注意一下內容:
1、雙方當事人基本身份信息情況;
2、債務產生的原因,時間;
3、寫明該借條是後來補充的借條。
二、通常情形下借條要怎麼寫
(一)借條內容要儘量完善。借條要寫清欠款的數額幣種、或者物品的數量以及名稱、品質、規格或者型號等基本自然屬性,拖欠的原因,返還的日期,逾期未還的法律後果,還要寫清債權人、債務人的準確名稱或者姓名,最後要由債務人署名或者簽章並寫清出具的日期。借條除了要寫清上述事項外,還要寫清借期、利息(或者租金)及逾期不還的罰息(或者違約金)等事項。
(二)上面的用語要準確。切記不要使用模糊用語,如“大概”、“估計”、“可能”、“差不多”、“算是”、“或許”等等,以免日後引起糾紛不易説明。同時,儘量避免有歧義的詞語句子出現。
(三)條據最好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這樣做可以有效避免一方在欠條或者借條上動手腳等,避免發生糾紛。
(四)主體身份要確認。如果對方是公司,需要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準確等,如果是自然人,查明是否成年、自然人的姓名是否與身份證相符合等。此外,主體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齡、住址、民族、職業當然還有聯繫方式,公司的住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等。最好的是雙方互相留下身份證複印件或者是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涉及到數字的,例如借款金額,最好採用大小寫兩種方式標明,這樣不易被修改。
三、債務到期不還怎麼辦?
債務到期不還債權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償還借款。若借條有約定管轄地,則按約定執行;若沒有約定,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原告住所地)提起訴訟。提起民事訴訟時需準備: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2、《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債務關係建立的時候,出借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在借條之中寫明還款的期限等的內容,在債務關係存在期間,若是債權債務發生了轉移,那麼各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重新寫一份借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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