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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利息計算公式民事判決

欠款利息計算公式民事判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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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法院判決後如何計算利息

在判決書生效後,執行判決書的,利息按判決書的數額計算支付,遲延執行的,按照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強制執行。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未確定的,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等於債務人尚未清償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乘以日萬分之一點七五乘以遲延履行期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後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