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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債需要什麼證明

討債是債權人救濟自己權益的重要方式,合法合理的討債需要一些證明文件。

討債需要什麼證明

1.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查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聯繫電話;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2.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據以發生、變更、消滅等事實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3.確定債權債務數額的證據,比如出借金額,已還款數額等。

4.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證明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户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複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等材料的複印件;事業單位應提交事業法人代碼證;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原告的,還須提供其金融許可證。證明被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營業執照、身份證、護照等證據的複印件;被告為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的企業的,應提交其近期工商登記單,被告名稱有變更的,還應提供變更登記單。

5.支持其主張的法律依據:具體法律條文、法規依據等。

6.其他應當由當事人舉證的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第一百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係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三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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